搬屋公司,搬屋公房出險需搬傢 |
【搬屋公司, 搬屋】 公房被鑒定為危房 房管部門安排搬傢 承租人想借機改善居住條件——— 20多年前,田某承租瞭兩間公房,後來隨著兩個兒子的長大,田某又在院裡自己蓋瞭一間房。去年老大一傢搬走,但戶口沒遷。 今年3月,兩間公房被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房,房管部門為田某另找瞭住房,要求他將現承租的兩間公房騰空,拆除自建房,並重新簽訂承租合同。 對於此次搬傢,老田認為,應按照北京市關於拆遷方面的政策進行安置。為此,他“比照”拆遷政策,以自己與兩個兒子已經分戶為由,提出房管部門要與自己和兩個兒子分別簽訂承租合同、新房的面積不能小於原住房加自建房的面積等條件,否則就不搬傢。 後來,房管部門起訴瞭田某。東城法院經審理,判決田某限期搬出危房,同時將自建房拆除,且與房管部門簽訂新的承租合同。 法官析案 曹慶龍法官:根據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約定,房管部門作為房屋出租人,有義務維護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安全。經鑒定,田某租住的房屋已屬於危房,為保證其租住安全,房管部門已為其提供瞭與現住房面積相當的住房且表示要與其重新簽訂承租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田某應將危房騰退。 本次搬傢是房管部門為解決田某現住房的危險情況而另行為其提供房屋,因此,新提供的房屋的承租情況及居住條件與原公房的情況水平相當即可,也就是說,田傢是否分戶、是否建有自建房、其大兒子戶口未遷出等均不在房管部門的考慮范圍之內。 |
2014年4月13日星期日
公房出險需搬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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