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屋公司,搬屋承租人應當提供約定的貨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貨物 |
【搬屋公司, 搬屋】 貨物我國《海商法》規定:“承租人應當提供約定的貨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貨物。但是,更換的貨物對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權拒絕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約定的貨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損失,承租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租船合同中應規定承運貨物的具體名稱,如果租船人所提供的貨物與合同不符,船東有權拒絕裝貨。如果在租船合同中規定幾種貨物,到時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承運,選擇權在租船人,在合同中用'andor”連接,如“小麥和或大豆和或高梁”,但這種運價較高,船東須準備以上幾種貨物的裝貨設備。飛氣廠在航次租船運輸的情況下,對船舶裝運的貨物一般要規定大約數量或最多、最少數量。 租船人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范圍,對船舶提供“滿載貨物”。所謂“滿載貨物”是指船長宣載以後船舶所能實際裝運的最大限度貨物數量。因此,如果租船人不能提供船方所要求的滿載貨物,將被認為是違約行為。例如,不能提供全部數量貨物,造成船舶整船虧艙,這種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船舶人按全額運費賠償所造成的整船虧艙損失;如隻能提供部分數量貨物,造成船舶部分虧艙,對此,船舶所有人不能解除合同,但有權要求租船人承擔虧艙損失賠償,即支付“虧艙費'(Dead-freight)。(4)裝卸港在航次租船運輸中,一般由租船人指定或選擇裝卸港口。裝卸港口確定一般采用下列三種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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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日星期二
承租人應當提供約定的貨物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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