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鐵路局拒公開火車票20%退票費被起訴敗訴|鐵路局被訴 |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 因退票被收取20%服務費,律師董正偉要求國傢鐵路局公開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據,起訴對方。記者昨日獲悉,經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國傢鐵路局敗訴,被判對原告公開這份政府信息。 原告要求公開成本遭拒 董正偉起訴稱,2013年12月7日,鐵路總公司對外宣佈,2014年春運期間,鐵路部門對因旅客原因辦理車票改簽,且改簽後車票的乘車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的,退票時按票面票價的20%核收退票費。 董正偉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就此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但2014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被訴答復,內容為“根據國傢鐵路局的職責,您所申請公開的‘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的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不屬於國傢鐵路局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據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公開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鐵路局原答復被判違法 一中院曾於7月23日和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答辯中,被告則稱原告的要求不在公開范圍內,且根據相關法律程序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瞭原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鐵路總公司制定調漲火車票20%退票費過程中政府定價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並於2014年4月22日作出被訴答復,告知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被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同日,被告以掛號信的方式將被訴答復送達給原告,原告不服起訴。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范圍的,應該公開。根據國傢鐵路局的職責,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鐵路客貨運雜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屬於被告公開的項目。 據此,對於被告給原告的原答復行政違法,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判決被告應在判決生效後,進行調查、裁量,對原告的申請重新予以答復。 (原標題:收20%退票費 國傢鐵路局被判公開信息) Tags:
收債公司,
收數公司,
清債公司,
賬務管理公司,
要賬公司,
律師事務所,
法律訴訟,
私家偵探,
中港調查,
調查,
商業欠債,
公司貨款,
法院判令,
工程欠款,
個人欠債,
貿易欠債,
debt,
credit management ,
private detective,
detective,
Investigation,
中港跟蹤,
通姦證據,
外寓姘居,
攝影監聽,
兒女活動,
失縱調查,
婚姻家世,
職員行縱,
商品打假,
要員保護,
收租收樓,
保險詐騙,
保鏢訓練,
商業詐騙,
讀心術,
反身體語言訓練,
被強暴自救法,
危機管理,
被調查自救法,
討債,
秘密跟蹤,
背景調查,
調查員,
行蹤,
查人,
監視,
刑事案底,
通姦證據,
子女行蹤,
刑事記錄,
私家偵探價錢,
專業偵探,
偷拍,
偵探,
商業信用報告,
資產及失踪調查,
商業調解,
盡職調查,
中港澳台灣美國收數,
whatsapp marketing,
wechat marketing,
seo,
e marketing,
網頁設計提供seo, e marketing, web design by zoapcon |
2015年1月22日星期四
國傢鐵路局拒公開火車票20%退票費被起訴敗訴-鐵路局被訴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