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份反傢暴遷出令:男子傢暴被法院逐出傢門|傢庭暴力|反傢暴遷出令 |
南方日報訊 (記者/吳為 通訊員/蘇倩雯 譚煒傑) 珠海一男子經常向老婆索要錢財,一不如願就毆打恐嚇,最近被法院依法“逐出傢門”。筆者9月11日獲悉,珠海香洲區法院傢事合議庭近日發出瞭全國第一份反傢暴“遷出令”,並在強制執行程序下迫使一名施傢暴男子搬離居所,切實保障瞭傢暴受害者的權益。 女子閃電再婚頻遭傢暴 吳蘋(化名)和陳勇(化名)於2008年1月經婚姻介紹所介紹認識,雙方均屬離異,相處瞭4個月,就於同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他們共同居住在吳蘋婚前購買的位於珠海唐傢某小區的住房內。 “沒想到,陳勇的暴力傾向那麼嚴重。”吳蘋在向法院提起的離婚訴訟中透露,自結婚起,陳勇就經常向吳蘋索要錢財,一旦不能滿足,便對其實施毆打。 據悉,吳蘋兩次因遭受嚴重傢暴向警方報案。2013年4月3日,陳勇向吳蘋索要3000元未果,頓時暴怒,拿起一把斬骨刀就向坐在床上的吳蘋扔去,威脅道:“不給錢,我砍死你。”2013年5月6日,陳勇又將吳蘋堵在傢中,要錢未果後便開始扇她的耳光,一邊掐她的脖子,一邊爭搶她的手袋。吳蘋敵他不過,從客廳被拖到臥室,手袋裡的現金被全部搶走。 在吳蘋提出離婚時,陳勇不同意,甚至還威脅恐嚇她。不願每天都活在恐懼之中的她向珠海市婦聯維權站求助,並於2013年底向香洲區法院提請離婚訴訟,並申請瞭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法院裁決限期男子搬離 香洲區法院傢事合議庭代敏法官受理該案後,認真審查瞭吳蘋提交的報警記錄、傷情照片等證據材料。法官調查發現,雙方居住的唐傢某花園小區購買於2003年,系女方吳蘋婚前財產。 吳蘋述稱,其於2013年5月被毆打後就不敢回傢居住,與同事擠在單位提供的狹小宿舍中。“房屋一直是陳勇霸占著,我現在有傢不能回,離瞭婚也不好過”。 2014年4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勇毆打吳蘋造成其身體傷害及精神上的恐懼,構成傢庭暴力,準予雙方離婚,同時責令陳勇於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從吳蘋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內遷出。但在判決後,陳勇拒不搬離,香洲區法院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在執行局法官的介入下,陳勇已於近期自動搬離瞭位於唐傢花園小區的住所。 “遷出令”保障 傢暴受害者人身安全 ■鏈接 據瞭解,香洲區法院是全國反傢暴案件最早的試點法院之一,截至2014年8月已發出各類人身安全保護裁定103份,裁定數量和種類居全國之首。在該院此前發出的人身保護裁定中,保護措施多為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這次該院發出首份責令被申請人遷出固定居所的“遷出令”,也是全國第一份反傢暴“遷出令”,切實保障瞭被害方的權益。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在2008年3月發佈的《涉及傢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對“遷出令”作瞭相關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房產,在男方施暴致女方人身安全沒有保障,法院認為有必要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施暴方暫時搬離雙方共同的住處。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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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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