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長受賄476萬元獲刑10年|受賄 |
9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宏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王宏強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追繳受賄所得人民幣476萬餘元,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2013年,佛山市政協的一項調研牽出瞭王宏強案。當時,佛山市政協對佛山部分汽車檢測站進行實體調研發現,佛山車輛年審存在“花高價請中介代辦”的現象。隨著佛山市紀委和佛山市檢察院的介入,佛山機動車年審黑幕逐漸被拉開。因在檢測站中持幹股、享分紅,53歲的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宏強於2013年10月“落馬”(詳見本報8月20日社會版報道)。 文/圖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馬遠斌 陳雪梅 法院認定瞭檢方指控的受賄數額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指控王宏強受賄分為3種方式,共15起受賄行為:其中,以“合作投資”型受賄2起,受賄金額人民幣334萬元、美元5000元、歐元5000元;為駕校、汽車銷售公司、車檢站等經營者提供照顧謀取利益的受賄行為11起,受賄金額共計人民幣124.43萬元、港幣4萬元;接受下屬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7萬元。 受審時,王宏強對檢方認定其收受他人錢財的數額不持異議,承認車輛檢測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給對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資”方式,請其參與“投資”,並向其輸送利益。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間,王宏強先後任佛山市公安局車管所副所長、所長;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支隊長和公安局副局長等職。任職期間,王宏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人民幣465.43萬元、港幣4萬元、歐元5000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共476.08627萬元)。王宏強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王宏強表示,車輛檢測站的確是看中瞭其身份位置才請他“投資”。 自首和立功的辯解被法院駁回 庭審時,王宏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王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宏強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對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均予以認可,此外,王還主動承認瞭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辦案機關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其他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此外,對於立功的辯解,由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法院也沒有采納。 不過,歸案後的王宏強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且交代瞭尚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宏強全額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瞭上述判決。 1 拍案說法 官員“合作投資”分紅 屬於違紀還是受賄? 本期律師顧問:丁一元 判決顯示,王宏強的兩次“合作投資”都被法院認定為受賄。 同是“合作投資”,廣州市白雲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劉健生的命運卻大不相同。前不久,劉健生被檢方指控與人合作開辦酒樓並收受46.5萬元,該指控最終卻並未被法院認定為受賄。 那麼,官員與人“合作投資”後分紅,如何算違紀,如何又算受賄呢? 法官說案 王宏強的兩次“投資”都退回瞭 2004年,王宏強在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時,接受佛山一傢機動車檢測公司經營者甄小勇以“投資分紅”名義所送的人民幣164萬元及美元、歐元各5000元,而先期王宏強曾“投資”6萬元,後被甄退回。後來,他采用同樣方式,接受另一傢摩托車檢測公司和檢測站實際經營者以“投資分紅”名義送來的170萬元(先期王宏強曾“投資”20萬元,後被李退回)。 該案審判長張戈解釋,以“合作投資”為幌子,把直接收受財物偽裝成“投資”形式,但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本質不會發生變化,因此不影響受賄罪的定性。 而劉健生案的法官認為,劉健生與酒樓合夥人簽有《參股協議書》並實際支付瞭40萬元投資款,雖然劉健生不參與任何經營管理且無論盈虧均固定每月分紅1.5萬元,但無證據證明劉健生利用職務便利為酒樓的實際經營者謀取利益,故檢方指控該46.5萬元為受賄款無充分證據及刑事法律依據。 律師說法 罪與非罪的3個重要標準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事部主任丁一元介紹,根據《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傢工作人員的出資額。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及沒有出資而獲取“利潤”是這類以“合作投資”形式掩飾受賄本質的兩個必要條件。 “是否實際出資”、“是否共擔風險”、“是否為合作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影響力為合作人謀取利益”,是判斷合作投資後分紅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丁一元說,如果官員不擔風險隻想盈利或投資後撤資仍享受分紅,則屬於收受幹股,涉嫌受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盈利”才是真正的股權合作,黨政幹部如果有這類行為,則違背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屬於違紀。 (原標題: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宏強受賄476萬元獲刑10年)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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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
廣東佛山公安局原副局長受賄476萬元獲刑10年-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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