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名副局長受賄185萬 曾送畫收5萬潤筆費|受賄|蔣國星 |
幾年前,江蘇睢寧高級中學要修新校區,開發商張某找到校長想承包工程,因實力問題,遭到校長拒絕。可幾天後,校長卻得到指示,不但工程必須給張某,而且工程款還得及時支付。這一切,都是因時任縣委書記的蔣國星拍瞭板。曾先後任句容市委書記,徐州市委常委、睢寧縣委書記,江蘇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的蔣國星,先後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85萬餘元。昨日,江蘇淮安中院一審判處蔣國星有期徒刑12年6個月,沒收財產40萬元。 幫開發商接工程和催款,他收瞭近80萬元 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間,蔣國星任徐州市委常委、睢寧縣委書記。上任後不久,蔣國星就決定建設睢寧高級中學新校區。當地一傢開發公司的老板張某得到消息後,找到當時睢寧高級中學的校長梁某,希望能承包新校區建設工程。梁某打聽瞭一下張某公司的實力後,擔心他墊錢的能力有限,就拒絕瞭他承包的要求。 可梁某沒料到的是,不久之後,在新校區建設的協調會上,參加會議的縣委書記蔣國星發話瞭,工程指定給張某承包。同時,從分管城建的副縣長到建設局長,最後到中學校長,蔣國星都給他們打瞭招呼,要求他們全力支持張某,工程款方面也要及時支付。 後來,蔣國星多次幫張某找睢寧中學的校長打招呼,催要新校區的工程款。後來,因工程審計方面的原因,財政無法按時撥錢,校長隻好發動學校老師集資,應付張某的工程款。 為瞭感謝蔣國星幫自己拿到瞭睢寧中學新校區的工程,並幫忙催要工程款,張某先後分17次,送給蔣國星人民幣61萬元,美元2萬元,購物卡2萬元,折合人民幣近80萬元。 送幅自己的畫給開發商,收瞭5萬元“潤筆費” 2006年初,睢寧縣一個名為“睢寧大院”的地塊拆遷改造,當地的開發商王某看中瞭這塊地。後來,通過他人引薦,找到瞭時任縣委書記的蔣國星。 後來,在蔣國星的幫助下,王某順利拿到瞭這塊地。後來,蔣國星多次要求其盡快啟動拆遷,加快拆遷進度。 為瞭感謝蔣國星的幫助,2006年到2007年中秋節期間,王某先後分5次到睢寧縣委蔣國星的辦公室,送去瞭共計21萬元現金和5萬元購物卡。值得一提的是,其中5萬元,是愛好書畫的蔣國星送瞭王某一張他的畫作後,王某以“潤筆費”的名義給他的。 後來,蔣國星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出這5萬元潤筆費為勞務費,不能算作受賄。不過,法院最終並未采納這個辯護意見,理由是當時蔣國星的書畫作品還沒進入市場。同時,王某也承認“潤筆費”是借口,為瞭感謝他才是真的。 提拔一個科長 他收瞭10多萬元 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蔣國星任句容市委書記。2002年初,當地一個老板孫某找到蔣國星,希望他能為自己的兒子調動工作,並從科員提拔為副科級,先後送給他9萬人民幣和3000美元。後來,在蔣國星的安排下,孫某的兒子被調到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並任副科級幹部。後來,又被安排到瞭句容市政府駐上海辦事處主任的位置。 判決:獲刑12年6個月 沒收財產40萬元 江蘇淮安中院審理蔣國星受賄一案後,認定蔣國星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8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到他歸案後,主動交代瞭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類受賄犯罪事實,並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蔣國星主動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昨日,法院一審宣判,蔣國星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所有受賄款,予以追繳並沒收上繳國庫。宣判結束後,蔣國星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原標題:送幅自己的畫給開發商 收到5萬元“潤筆費”)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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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星期二
江蘇一名副局長受賄185萬 曾送畫收5萬潤筆費-受賄-蔣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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