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日星期一

養狗人不是公民-



養狗人不是公民?


















養狗人不是公民?



昨天東方早報頭版頭條就是《上海將立法限制寵物狗出行》


文章開篇便說“市民一直關心的養犬立法有瞭新進展”,我一陣欣喜,以為新條例一定會充分考慮所有市民的權利,不料接著的通篇報道氣勢洶洶,完全是一副“管理者”的派頭——“應禁止XXXXX”、“如不加管理XXXXX”、“養狗人的義務、不養狗人的權利”、“養狗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原來如此,養狗的都不包含在“市民”這個范疇之內,都是需要管理的對象。


如若不然,為什麼沒有隻字提到養狗人的權利呢?可能有人看到這裡又會跳腳道:“人的權利尚且不能徹底保障,何況狗權?!”對不起,請看仔細,我們確實是在談論人的權利,隻不過這些人——養狗。即便我們真的討論狗權,也不代表人的權利會被忽視,就象我們強調婦女權利的時候並不會剝奪男性公民的權利。在男性公民權利沒有充分得到維護時,我們就不可以維護婦女權利瞭嗎?在大多數人還沒有享受到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時,我們就沒有讀博士的權利瞭?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憲法——國傢的根本大法——規定瞭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其中,“任何公民”包括監獄裡的犯人,占少數的民族、沒有行為能力的兒童、躺在病床上的植物人,當然也包括養狗的人。如果新的法規隻規定“養狗人的義務、不養狗人的權利”,那顯然與《憲法》相抵觸,應視為無效(可能有更貼切的法律學專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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