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

搬傢合同是保護客戶的最佳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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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屋公司, 搬屋】

  昨日上午,消耗者王女士向黃陂工商部門投訴稱,12月25日上午,她請外地深圳搬遷效勞部搬傢,搬完傢後,她發明鋼琴的譜架脫落,鋼琴上被蹭掉瞭兩大塊油漆。為此,單方就抵償問題起瞭糾紛。

  王女士稱,鋼琴是一年前花2萬元買的,因搬遷公司不警惕招致破壞。她電話咨詢過鋼琴公司,彌補一處油漆需600元,她遂請求深圳搬傢公司補漆或承當1000元補漆費。但是深圳搬遷效勞部以為,搬鋼琴時,王女士將其用被單包裹起來,並未見到鋼琴本來的狀態,能否是在搬運歷程中破壞難說。且搬遷費才300元,王女士請求1000元抵償無法接收。

  經理解,該搬遷效勞部證照完全,但在供給效勞前,對珍貴物品未明示擔保義務。經和諧,搬傢公司抵償王女士600元,單方示意滿足。工商執法人員提示消耗者:雇用搬傢公司事前要簽署書面合同,明白相應的義務與義務。且搬傢公司應該向顧客執行明示及告訴義務,在搬運珍貴物品或易碎物品時應事前進行檢討,一旦有糾紛,也能更好保護本身非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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